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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少宁律师   杨少宁律师--保定市曲阳县执业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就任于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杨少宁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近年来,承办过包括河北,北京,山东,天津等全国各地各类案件近百起,其中大量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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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少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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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劳动合同法律常识(下)

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一些劳动合同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问:职工不交抵押金,企业则让其下岗,且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对吗?

答: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在《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中,就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抵押金(品)问题进一步规定了禁止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和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同时也明确了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遵循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必须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是指“全员风险抵押金”。二是必须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不得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强制职工缴款。

问:如何理解“全员收取风险抵押金”和“收取抵押金实行自愿原则”?

答: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在《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可以向职工收取全员风险抵押金,但必须遵循本人自愿原则。所谓“全员风险抵押金”是指包括厂长或经理在内的用人单位的全体人员共担风险的抵押金,厂长或经理一般应当带头缴纳。所谓“实行自愿原则”是指不得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手段强制职工缴纳,例如:对不缴纳抵押金者将安排其下岗、降低其工资待遇以至将其辞退等做法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深入动员方式说服职工缴纳,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引导职工自愿缴纳,例如:用人单位内部一些福利待遇规定,可向缴纳全风险抵押金的职工倾斜,不缴纳者不享受等。

问:女工产后请长假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制女工产后请长假时应注意与合同期限相衔接。若合同制女工产后请长假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女工应与所在单位协商,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续订或重新订立。

问:续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怎样规定?

答:《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从这一规定可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劳办力字[1991]40号)的意见,企业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改变工种的,应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重新就业的职工,仍从事原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改变工种的,应订明试用期。

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否享受医疗待遇?

答: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应当享受医疗待遇。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和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

问:《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是否包括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的时间?

答:根据《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劳动者是享有休息权利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对标准日工作时间和标准周工作时间做了明确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日工作时间和标准周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加点。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命令和要求,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从事工作叫加班;在标准日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工作叫加点。因此,《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规定,既包括正常工作日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休息日加班而未安排补休的加班时间。然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时间,这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并不违反《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也正因为这一点,《劳动法》才未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予以补休的规定,而只规定了“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女职工在“三期”内合同期已满的,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合同期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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